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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邹耀平、张克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耀平,张克稳,杜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邹耀平,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人,住所地东乡县,证件号码362531196203254813。被执行人张克稳,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地址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杜红霞,女,1972年5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地址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邹耀平与被执行人杜红霞、张克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红霞、张克稳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杜红霞、张克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邹耀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杜红霞、张克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邹耀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2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 兵人民陪审员  黄木荣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惊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