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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略阳县人民法院刑庭与邓代军罚金结案通知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7执262号案件移交单位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邓代军,男,生于1964年6月22日,汉族。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被执行人邓代军罚金一案,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7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邓代军处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代军已交纳全部罚金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727执26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8月19日结案。审判员  郑建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皓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