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7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略阳县人民法院刑庭与邓代军罚金结案通知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7执262号案件移交单位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邓代军,男,生于1964年6月22日,汉族。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被执行人邓代军罚金一案,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7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邓代军处罚金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代军已交纳全部罚金1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727执26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8月19日结案。审判员 郑建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皓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