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德勇、陈英等与重庆市江津区津洲轮船有限公司等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勇,陈英,饶恩泰,刘裔龙,李福全,柯国祥,古治昌,陈绪雄,刘安康,刘第全,饶恩山,程必伟,刘林,袁美龙,凌世海,凌世木,谢宗友,何万全,许龙洋,郑应德,重庆市江津区津洲轮船有限公司,曾祥刚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1306号原告:陈德勇,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陈英,女,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饶恩泰,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刘裔龙,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李福全,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柯国祥,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古治昌,男,汉族,1957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陈绪雄,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安康,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第全,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饶恩山,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程必伟,男,汉族,1965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林,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袁美龙,男,汉族,1986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凌世海,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凌世木,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谢宗友,男,汉族,1957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何万全,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许龙洋,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郑应德,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诉讼代表人:陈德勇,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诉讼代表人:饶恩泰,男,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明忠,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津洲轮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西段15号片区聚英花园*座6-负1-1。法定代表人:刁健平,董事长。被告:曾祥刚,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陈德勇等二十人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津洲轮船有限公司、曾祥刚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德勇等二十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诉讼费用减、免、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惠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