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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龚卫洲与贺智、徐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卫洲,贺智,徐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2393号申请执行人:龚卫洲,女,汉族,1975年8月9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刘海,新疆江清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贺智,女,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徐铭,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70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贺智名下新A×××××号金杯牌汽车车辆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