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志斌申请执行解洪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斌,解洪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斌,男性,1974年3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解洪立,男性,1975年4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执行刘志斌与解洪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2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2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伟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