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正吉、何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吉,何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正吉,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何涛,男,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本院执行的周正吉申请执行何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民终101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我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何涛有财产可供执行,作出(2017)桂0503执21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2230.98元,���中533.45元作为本案执行费,剩余41697.53元已经退款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除上述财产外,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可进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