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国宝魁申请执行陈强、张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宝魁,陈强,张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6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国宝魁被执行人陈强被执行人张立国本院在执行国宝魁与陈强、张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被我院依法冻结。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国盛审判员 :青格勒审判员 :刘长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