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5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嘉善双赢轴承厂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嘉善双赢轴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55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嘉善双赢轴承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幸福桥。负责人:顾亚萍。再审申请人嘉善双赢轴承厂(以下简称双赢轴承厂)诉嘉善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嘉善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浙04行初32号行政裁定,对双赢轴承厂的起诉不予立案。双赢轴承厂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浙行终70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双赢轴承厂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汪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双赢轴承厂诉请的事项属于程序性的告知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双赢轴承厂的起诉不予立案。双赢轴承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双赢轴承厂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裁定;2.撤销嘉善县政府作出的(2016)第7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通知书》;3.判令嘉善县政府依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双赢轴承厂并非仅仅对告知和补充行为提起诉讼,而是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从而使其顺利进入受理程序;嘉善县政府的行为事实上侵害了双赢轴承厂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增加了双赢轴承厂获取信息的成本。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双赢轴承厂申请公开的“中共嘉善县委办公室文件(善委办发[2013]49号文件)关于成立嘉善县三改一拆行动小组办公室的组成部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明确,嘉善县政府让其补正并无不当。嘉善县政府作出的补正告知是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基于对申请书内容审查的一种程序处理,是一种中间阶段的行为,尚不属于最终的行政处理决定。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对双赢轴承厂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双赢轴承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嘉善双赢轴承厂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宝建审判员 白雅丽审判员 汪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