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3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坦、郑洪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坦,郑洪云,缪志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3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坦,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郑洪云,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羁押于福建省宁德市看守所。被执行人:缪志端,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李坦与被执行人郑洪云、被执行人缪志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坦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责令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80000元及利息;责令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洪云、被执行人缪志端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对两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路××号(宁德联信·财富广场)A-2幢1层138单元、B-2幢3层303单元房产均已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缪志端、郑洪云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阳头街道新工业路的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缪志端名下,但均已为宁德市蕉城区公安局先行查封,本院已予以轮侯查封。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于2017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坦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本院财产调查状况告知其,并要求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能提供的,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李坦至今未能提供,亦未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提出异议。为督促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他们发出限制消费令。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回执、莆田市涵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书东审判员 陈小榕审判员 李思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冬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