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柴国清与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国清,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柴国清,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晓峰,职务法人。本院在执行:柴国清申请执行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土左劳仲裁字2016116号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土左劳仲裁字201611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