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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38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沙雷波、吴朝阁与邓州市刘集工业园黄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雷波,吴朝阁,邓州市刘集工业园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381执329号申请人:沙雷波,男,生于1981年3月17日,汉族,住镇平县。申请人:吴朝阁,女,生于1966年11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邓州市刘集工业园黄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荣庆,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沙雷波、吴朝阁申请执行邓州市刘集工业园黄酒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到期后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无存款;经查询车管部门,无车辆;房管部门虽然查到有房产,但于2016年6月29日、2016年11月21日先后因案件被邓州市人民法院查封;于2016年7月6日被宛城区人民法院查封;邓州市刘集工业园黄酒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刘集黄酒城内,土地使用证号为邓集(2013)0036的土地使用权于2016年4月19日、2016年7月4日、2016年11月22日先后因案件被邓州市人民法院查封,2015年9月28日、2015年10月10日先后因案件被宛城区人民法院查封,2016年7月8日被卧龙区人民法院查封;且邓州市刘集工业园黄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荣庆已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已把被执行人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