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8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阿牛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牛莫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8刑初40号公诉机关普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牛莫某某,女,彝族,1972年7月3日出生,文盲,被告人阿牛莫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普格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3月7日被普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8日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2017年4月6日。2017年3月31日经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普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格县看守所。翻译则作歪,普格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普格县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牛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牛莫某某、翻译则作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牛莫什牛在普格县普基镇下坝村树林附近贩卖毒品。2017年2月2日13时许,吸毒人员日伙某某某、吉坡某某联系阿牛莫某某后约定在普格县普基镇下坝村二组的树林内进行毒品零包交易。随后二人赶到交易地点以5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零包一个。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搜出阿牛莫某某丢弃在草丛内的白色小药瓶,内有用黑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零包10个。后经称量鉴定,该10个毒品零包可疑物为净重1.03克的毒品海洛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阿牛莫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在公安民警查缉时为掩饰贩毒行为而现场丢弃自己用于贩卖的零包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扣押作案工具白色oppo手机一部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阿牛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毒品称量报告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牛莫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指控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牛莫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牛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涉案赃物白色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