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汤祥德、何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祥德,何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汤祥德。被执行人:何荣军。汤祥德与何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祥德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荣军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荣军在本院涉及系列被执行案件,另本院已另案查封其名下浙H183**车辆,因未扣押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汤祥德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何荣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5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