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利华与杜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华,杜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翁法执字第159号之一 申请人张利华,女,46岁,汉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杜利芳,女,49岁,汉族,职工,现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翁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杜利芳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杜利芳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Y)的存款XX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YYYYYYYYYYYYYY)。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