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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永富与邱庆海、王上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富,邱庆海,王上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069号原告:张永富,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木兰县。被告:邱庆海,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告:王上艺,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原告张永富与被告邱庆海、王上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永富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永富负担。审判员  张洪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