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永富与邱庆海、王上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富,邱庆海,王上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2069号原告:张永富,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木兰县。被告:邱庆海,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告:王上艺,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原告张永富与被告邱庆海、王上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永富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永富负担。审判员 张洪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