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海瑞与呼和浩特市康亨木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瑞,呼和浩特市康亨木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瑞,个体,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康亨木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金山开发区创业园区袄太村。法定代表人:索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海瑞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康亨木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