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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国光、韦艳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光,韦艳花,温少全,李伟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光,男,汉族,1962年3月23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韦艳花,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温少全,女,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李伟声,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光、韦艳花与被执行人温少全、李伟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除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亿海花园17栋及其农行的宿舍已抵押给另案的申请执行人吴北带外,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四查”,但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吴 远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