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程德伟、柏淑芳、白美荣、程子晴与XX、孙朝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德伟,柏淑芳,白美荣,程子晴,XX,孙朝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程德伟,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程家村一组。申请执行人:柏淑芳,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程家村一组。申请执行人:白美荣,女,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程家村一组。申请执行人:程子晴,女,200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程家村一组。被执行人:XX,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长新村,现住红兴隆管局局直正昌米业工地。被执行人:孙朝巍,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红军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程德伟、柏淑芳、白美荣、程子晴与XX、孙朝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孙朝巍在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孙朝巍在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