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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恢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骆兴益、张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兴益,张卫,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525号申请执行人骆兴益,男,生于1973年3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卫,男,生于1963年1月3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伟,男,生于1976年10月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民终750号骆兴益与张卫、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卫、刘伟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4民终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煜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