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恢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骆兴益、张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兴益,张卫,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525号申请执行人骆兴益,男,生于1973年3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张卫,男,生于1963年1月3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伟,男,生于1976年10月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民终750号骆兴益与张卫、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卫、刘伟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4民终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煜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