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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延芬、山东盛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芬,山东盛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王延芬,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山东盛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办事处北范村。法定代表人:田化勇,该公司经理。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626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盛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东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珊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