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魏明科与姚在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明科,姚在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魏明科。被执行人姚在竹。申请执行人魏明科与被执行人姚在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滨开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3600元。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