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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石红英与袁宇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红英,袁宇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310号申请执行人石红英。被执行人袁宇能。石红英诉袁宇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宇能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石红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宇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石红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红英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袁宇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锋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俊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