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5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公维兰、刘士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维兰,刘士爱,刘如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公维兰,男,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山旅游区。申请执行人:刘士爱,女,195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山旅游区。被执行人:刘如东,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申请执行人公维兰、刘士爱与被执行人刘如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费民初字第2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公维兰、刘士爱于2017年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如东及被执行人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公绪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