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明星申请执行河南康娃娃婴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长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星,河南康娃娃婴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长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750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星,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康娃娃婴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新乡市长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王明星诉河南康娃娃婴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长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民终字第1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明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康娃娃婴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长城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 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