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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宗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宗奇,何大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67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90396-5。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祥,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河支行行长,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金宗奇,又名金宗其,男,1963年3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何大翠,女,1963年5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宗奇、何大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宗奇、何大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季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