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家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家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90396-5。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宗杨,男,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系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行长,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巫家胜,男,1967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巫家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巫家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季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