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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彭珍珍、郑某1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珍珍,郑某1,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彭珍珍,女,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郑某1,女,201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法定代理人:郑某2(系郑某1之父),男,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社区。主要负责人:郑安静,组长。申请执行人彭珍珍、郑某1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闽021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珍珍、郑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郑坂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7842元、执行费467元、诉讼费37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廖金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清 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