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4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娟申请执行王世平、王世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王世平,王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009号申请人王娟,女,汉族,1988年02月19日生,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王世平,男,汉族,1969年05月17日生,个体,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王世清,男,汉族,1963年07月14日生,个体,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娟申请执行王世平、王世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于2017年03月21日立案执行,诉前保全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车牌号分别为蒙CGT5**蒙C634**蒙CBE708**小型轿车,但该三辆车无法查找下落不明。后经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对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管理所进行依法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已经将被执行人已经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且对其采取布控措施。经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合议研究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