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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4443季班华与陆兵、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班华,陆兵,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443号申请执行人季班华,男,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陆兵,男,1969年2月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珠江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钱轶华。关于申请执行人季班华与被执行人陆兵、南通市力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68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62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许燕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季班华申请撤销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