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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青山、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山,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张青山,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被执行人:蓝军,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青山与被执行人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寻乌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4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蓝军向申请执行人张青山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被执行人蓝军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费1400元。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蓝军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截至2017年8月19日被执行人蓝军已履行0元,仍应履行本案标的借款本金100000元;被执行人蓝军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申请费1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志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丁清华代理书记员  潘锡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