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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邓艳琳与被执行人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艳琳,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邓艳琳,女,汉族,1973年10月30日生。被执行人: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前卫街道办事处食堂二楼法定代表人:何松申请执行人邓艳琳与被执行人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昆明香缇玫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12165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3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