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王静与白周兴、白庭毓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白周兴,白庭毓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69号之一原告:王静,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周兴,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巩义市,现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庭毓,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巩义市,现住巩义市。系被告白周兴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静与被告白周兴、白庭毓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庆文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人民陪审员 王素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