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巴特尔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刑初35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巴特尔,初中文化,籍贯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精神康复医院员工,2015年11月派驻土默特左旗北什轴乡波林岱村。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马神庙街聋哑学校宿舍楼*号楼*单元*号。2005年5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景海,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巴特尔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宝布和、何东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巴特尔及其辩护人王景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巴特尔与其女友徐海清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巴特尔驾车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后街呼铁宿舍小区的徐海清家中,未找到徐海清就砸毁室内物品。徐海清的母亲狄玲玉见状后报警,当民警到达时被告人巴特尔已离开现场。23时40分许,被害人薛飞回家时,发现邻居狄玲玉家被砸,在向狄玲玉了解情况期间,被告人巴特尔持刀返回狄玲玉家中,向正与狄玲玉交谈的薛飞的颈部、左右肩部等部位捅刺数十刀后离开案发现场。薛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薛飞系被锐器捅刺致肺、胰破裂,引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巴特尔仅因琐事即持刀杀死一人,且手段残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巴特尔提出不认识被害人,没有想杀人的故意;案发当天喝酒后情绪失控;没有逃离现场,有积极挽救被害人的想法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巴特尔案发后拨打了120电话,不存在杀人的动机和故意,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没有逃离现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巴特尔与其女友徐海清在电话里发生口角,被告人巴特尔就驾车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后街呼铁宿舍小区的徐海清家中,未找到徐海清就砸毁其室内物品。徐海清的母亲狄玲玉见状拨打了报警电话,等民警到达现场时被告人巴特尔已离开徐海清家。23时40分许,被害人薛飞(男,殁年30岁)回家时,发现邻居狄玲玉家被砸,正在向狄玲玉了解情况时,被告人巴特尔又持刀返回狄玲玉家中,并朝薛飞的颈部、左右肩部等部位捅刺数十刀后离开案发现场。后薛飞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薛飞系被锐器捅刺致肺、胰破裂,引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查明,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巴特尔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巴特尔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薛飞家属对被告人巴特尔的行为予以谅解。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出警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9月23日21时39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锡林路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派警,称报警人(徐海清)前男友在其家中闹事,民警到达报警人家中没有发现情况,后离开现场。23时左右,该所民警再次接到报警后来到案发现场,发现闹事男子已离开,屋内有部分物品被损坏,民警进行记录并拍摄了照片。23时50分许,110指挥中心第三次派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在现场附近控制了一名可疑男子,并从其身上搜出带血水果刀一把。同时,民警在案发现场发现一男子倒在现场地上,民警随后联系指挥中心派120救护车到现场。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狄玲玉辨认出受害人薛飞、被告人巴特尔;徐海清辨认出被告人巴特尔;乔春梅辨认出受害人薛飞、被告人巴特尔;全晓明辨认出被告人巴特尔。3、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巴特尔作案工具、随身衣物、身上痕迹进行提取,对证人狄玲玉随身衣物、身上痕迹进行提取。4、呼公(新)勘[2016]×××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品清单、现场方位图。证实案发现场方位及现场情况,公安人员提取案发现场相关痕迹情况。5、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巴特尔指认现场及作案工具。6、(呼)公(物)鉴(DNA)字[2017]0060号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的从狄玲玉的上衣、裤子上提取的斑迹中均检出人血,其DNA检验结果均与薛飞的尸体血的STR分型相同,其似然比率均为1.70×1018。7、(呼)公(物)鉴(DNA)字[2016]0767号检验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现场桌子、冰箱北侧面板、西卧室门口小柜、洗衣机、西卧室门及墙上提取的血迹中均检出人血,均与薛飞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43×1018。(2)送检的现场尸体下方提取的血迹中检出人血,与薛飞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43×1018。(3)送检的巴特尔的左右手掌擦拭物提取的血迹中均检出人血,均与薛飞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43×1018。(4)送检的巴特尔的左手背擦拭物DNA检验结果获得混合STR分型,其分型不排除来源于薛飞和巴特尔的分型。(5)送检的巴特尔的右手背擦拭物上提取的血迹中检出人血,与薛飞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43×1018。(6)送检的巴特尔的左手指甲缝处提取的血迹中检出人血,与薛飞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43×1018。(7)送检的巴特尔的右手指甲缝处提取的擦拭物与薛飞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43×1018。(8)送检的狄玲玉手上提取的擦拭物中检出人血,与薛飞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43×1018。(9)送检的薛飞的左右手指甲缝处提取的擦拭物中均检出人血,均与薛飞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43×1018。(10)送检的尖刀的刀尖处提取的擦拭物与薛飞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43×1018;尖刀的刀后段处提取的血迹中检出人血,与薛飞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43×1018;尖刀的刀柄上提取的擦拭物与薛飞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43×1018。(11)送检的巴特尔的上衣右胸处提取的斑迹与薛飞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43×1018。(12)送检的巴特尔的裤子右膝内侧处提取的血迹中检出人血,与薛飞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43×1018。(13)送检的巴特尔的鞋的左鞋面处提取的斑迹与薛飞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43×1018。8、(呼)公(物)鉴(刑尸检)字[2016]3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薛飞系被锐器捅刺致肺、胰破裂,引发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9、(2005)赛刑初字13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巴特尔曾犯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0、薛连枝报案材料。证实2016年9月24日,薛连枝接到薛飞妻子的电话得知薛飞出事了,薛连枝遂来到公安机关报案。11、被告人巴特尔供述。证实巴特尔与徐海清曾是情侣关系。2016年9月23日22点多,被告人巴特尔饮酒后来到位于呼和浩特市××区冰场家属楼的徐海清姥姥家,在其家门的窗户上巴特尔看到屋内有一男子对着他骂,巴特尔就下楼在一个水果摊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后返回徐海清姥姥家。进门后双方发生厮打,巴特尔持刀将被害人捅倒在地,转身离开了案发现场。12、证人狄玲玉证言。证实巴特尔和徐海清曾是情侣关系。2016年9月23日近20时许,狄玲玉接到女儿徐海清电话,徐海清说自己和巴特尔吵架了,巴特尔扬言要去徐海清家闹事。狄玲玉就将家门锁好,一会儿有三个警察来到其家中查看情况,因没有事发生警察就走了。随后,巴特尔来到狄玲玉家将其家门撞开后,将狄玲玉家物品砸坏若干。狄玲玉随后跑出家门并到公安机关报警,警察来到后被告人巴特尔已经离开现场。狄玲玉在其家中收拾东西时,邻居一男子来到狄玲玉家帮忙,这时被告人巴特尔再次返回现场,并持刀扎向该男子肩膀,男子躲闪并向屋内跑,巴特尔拔出刀继续追打该男子并持刀捅刺。狄玲玉跑到派出所报警,同时拨打了120报警电话。随后,狄玲玉得知该邻居被捅死。13、证人徐海清证言。证实巴特尔和徐海清曾是情侣关系。2016年9月23日晚,巴特尔和徐海清因琐事发生争吵,巴特尔扬言要去砸徐海清家,徐海清就给母亲狄玲玉打电话告知情况,并拨打了报警电话。过了一会儿,狄玲玉找到徐海清说家被巴特尔砸了,徐海清和狄玲玉就到了派出所报案。随后狄玲玉和警察回家查看损失,徐海清过了一段时间回家后得知,巴特尔在其家中将对面邻居一男子捅死。同时证实,以前巴特尔也曾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到徐海清家砸毁过物品。14、证人乔春梅证言。证实2016年9月23日晚,乔春梅听到有人砸门,此人进门后到对面屋中砸东西,随后来到乔春梅居住的屋内。乔春梅看到该人是徐海清的男友,乔春梅质问此人并让姑娘狄玲玉出去报警,被告人巴特尔就离开了乔春梅家。过了一会儿,乔春梅家西户一男子来到家中询问情况,并帮助其收拾家,随后乔春梅听到外屋有打斗声音。因为乔春梅身体有病无法行动,所以没有看到打斗过程。15、证人全晓明证言。证实2016年9月23日晚,全晓明和徐海清在一起吃饭,期间,被告人巴特尔和徐海清在微信聊天中发生争吵,徐海清就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给母亲打电话说巴特尔要去家里闹事。22点多,徐海清接到母亲电话得知家被巴特尔砸了,全晓明就陪徐海清到派出所报警。从派出所出来,全晓明陪徐海清回家后看到卧室地上躺着一男子,屋内东西特别乱。16、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巴特尔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巴特尔目无国法,饮酒后持械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巴特尔案发后能够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遭受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巴特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巴特尔不存在杀人的动机和故意,其行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巴特尔酒后因琐事,持刀捅刺被害人十余刀,且创口主要位于被害人胸、背部等要害部位,其主观上具有致被害人于死地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巴特尔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巴特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小明审判员 白云诚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