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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广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064号被执行人周广全,男,无业,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周广全犯盗窃罪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盱刑初字第007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广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连同原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根据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刑初字第00711号刑事判决书履行期限为2016年1月28日,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移送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6年7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限期履行,后因被执行人尚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通过被执行人所服刑的山东省微湖监狱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及限期履行,该司法邮件已被该监狱签收。2、因被执行人周广全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周广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周广全名下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有价证劵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周广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2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广全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及有价证劵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委托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周广全银行存款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股权登记、国土登记等相关财产线索,但并未收到任何反馈信息。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委托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周广全银行存款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股权登记、国土登记等相关财产线索,但并未收到任何反馈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分别向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和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但并未收到任何反馈信息。本院认为,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刑初字第0071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代银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晶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