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张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张小伟,张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62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8755899541),法定代表人:邓永飞。委托代理人:高学政,男,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俊峰,男,汉族,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小伟,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生,,住商水县。被执行人张新华,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生,,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与高张小伟、张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支行的全权代理人高学政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商民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同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