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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孙红梅与田广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梅,田广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民初4769号原告:孙红梅。被告:田广恒。原告孙红梅与被告田广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红梅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红梅、被告田广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红梅诉称,2016年1月10日,被告田广恒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0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据一份。到还款日期后,被告陆续还款6万元后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剩余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万元整及应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田广恒辩称,被告当时借款10万元的确收到,原告拿的信用卡到我这刷的,刷的钱第二天收到,2016年11月通过中间人协商利息降至1.5分,2016年12月25日按1.5分转了1500元,之后还了本金6万元,2017年6月中旬之前我还给原告本金6万元,给原告说这几个月有点紧张,慢慢还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在南阳市光彩大市场的商户,2016年1月10日,原告孙红梅持其本人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在被告处刷卡10万元。被告收到该10万元后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孙红梅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息2分。借款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利息十一笔,前十笔为2000元,最后一次2016年12月25日支付利息1500元。原被告在庭审中认可利息由2分降为1.5分。2017年6月之前被告已还原告本金6万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被告提交的借据、银行流水等为证,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孙红梅通过银行刷信用卡给被告1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10万元,现被告已归还原告本金6万元,2016年12月25日支付利息1500元。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此案经调解原被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田广恒偿还原告孙红梅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月息1.5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400元、保全费510元由被告田广恒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瑾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