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行审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谢作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谢作权,胡业芬,曾阿奶,王大托,王加强,王大原,白秋琴,谢炳浪,谢炳依,谢作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805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谢作权,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胡业芬,女,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曾阿奶,女,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王大托,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王加强,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王大原,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白秋琴,女,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谢炳浪,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谢炳依,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谢作印,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申请强制执行平土资罚[2012]69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6月6日作出平土资罚[2012]69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谢作权等10人于水头镇凤岩村占地1126.9平方米(现状地类为水田及农村居民点,规划用途为林地及宅基地)建造一幢10间三层砖混结构建筑物(计1191.8平方米)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26.9平方米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处罚决定于2012年6月19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处罚义务。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2]6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无重大明显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2]69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由平阳县水头镇人民政府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海清人民陪审员 毛海青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