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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文彬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吴瑞平,叶海燕,刘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289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10号。负责人孙建国,行长。被执行人吴瑞平,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海燕,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文彬,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被执行人吴瑞平、叶海燕、刘文彬信用卡任纠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瑞平、叶海燕、刘文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调查查找,查明被执行人吴瑞平、叶海燕、刘文彬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55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咏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