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3执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孙晓华、刘金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华,刘金宾,孙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24号申请人:孙晓华,女,1970年3月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刘金宾,男,195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孙希兰,女,195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孙晓华诉刘金宾、孙希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晓华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600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金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常家营业厅账户(账号:62×××09)存款人民币66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