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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海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246号被执行人海岗,男,回族,1978年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1978********,住昌吉市净化路3号艺园阳光小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海岗涉嫌盗窃罪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罚金5594元,已执行0元,尚有5594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海岗无固定住所,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海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