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丁文俊诉宝鸡商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俊,宝鸡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3040号原告:丁文俊,男,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宝鸡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6751221295。法定代表人:刘昆,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宇静,女,公司员工,住宝鸡市渭滨区。原告丁文俊诉被告宝鸡商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27日立案。2017年08月19日上午,原告丁文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文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文俊承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罗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邰二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