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夷伟、刘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夷伟,刘勇,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唐夷伟,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段静,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1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景涛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勇、段静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