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与被告杨永兴,刘霞女,郝征福,郝建丽,郝候飞,杨改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杨永兴,刘霞,郝征福,郝建丽,郝候飞,杨改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348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清水镇清水村。主要负责人岳平,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宁,北京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明,府谷农村商业银行清水分理处工作人员。被告杨永兴,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刘霞女,女,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郝征福,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郝建丽,女,汉族,1974年1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郝候飞,男,汉族,1960年12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杨改荷,女,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与被告杨永兴,刘霞女,郝征福,郝建丽,郝候飞,杨改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于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金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