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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崔某,男,汉族,1952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崔某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万朝阳审判员  梁成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士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