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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郑县人民法院刑庭与王彬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487号被执行人王彬,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出生。刑庭移送执行王彬罚金一案,依据(2015)南刑初字第0014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彬应交纳罚金10000元,并向被害人王祥退赔赃款278000元。在王祥与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彬向王祥偿还456812.50元。该民事判决书经本院(2016)陕0721执552号执行案件执行,已提取王彬住房公积金15000元、划拨其银行存款1500元,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现王彬仍在服刑中,无经济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4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汉军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