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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924号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连刚、梁爽、郭连水、周东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连刚,梁爽,郭连水,周东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郭连刚,男性,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梁爽,女性,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郭连水,男性,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周东慧,女性,现住巴林左旗。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连刚、梁爽、郭连水、周东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连刚、梁爽、郭连水、周东慧没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连刚、梁爽、郭连水、周东慧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国文二O一七年八月十九三十日书记员  栗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