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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刘圣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刘圣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3507号原告:陈建平,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刘圣臣,男,1954年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陈建平与被告刘圣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陈建平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平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建平负担。审判员  齐晓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