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陆定军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98号罪犯陆定军,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4)津法刑初字第009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定军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少刑终字第00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8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陆定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定军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渝西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陆定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定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