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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9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晓峰与唐万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峰,唐志富,唐万德,于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971号之二申请人白晓峰,男,38岁,蒙古族,个体,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唐志富,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唐万德,男,6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建辉,男,30岁,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2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万德、唐志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分别为YY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唐万德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德公信用社的一卡通(账号为YYYY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将被执行人唐志富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德公信用社的一卡通(账号为YYYY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