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常太与薛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常太,薛维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3581号原告:张常太,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薛维兵,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常太与被告薛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薛维兵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维兵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